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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網重慶1月3日電 記者徐偉 通訊員王鈺元 欠債還錢天經地義,但錢沒還,欠款人卻把欠條撕毀,還說錢已經給了。無奈之下,出借人只好把撕碎的借條拼接後告到了法院喊欠債人還錢。近日,重慶市巫山縣人民法院依據欠債還錢的常理,判定借條有效,欠債人要還錢。
  2013年5月26日,家住巫山縣的老向因為生意周轉需要,向朋友老劉借了2萬元,寫下借條,約定3個月內還錢。可欠款到期,老劉多次催要,老向還是沒還錢。
  2013年10月22日上午9時許,老向打電話邀約老劉到茶樓,一邊喝茶,一邊打電話四處籌錢。沒過一會兒,他就說可以還錢,便向老劉索要借條。
  當老劉拿出借條,老向竟幾下就把借條撕毀,並扔進茶樓的垃圾桶,65歲的老劉攔都攔不住。老向之後又拿出500元錢放在茶桌上,說是請老劉吃飯,說完便起身離開茶樓。老劉傻了眼,趕忙打110報警。
  老劉從垃圾桶中,將撕碎的借條仔細找了出來,並小心翼翼地拼接粘貼起來。向律師咨詢後,他手持這張撕碎後拼接的借條,起訴到巫山縣法院。
  院開庭時,老向稱自己早在2013年8月19日就還了本金,但當時老劉未帶借條。那天他是通知老劉還利息,所以收回借條就撕毀丟棄。
  茶樓服務員楊某為老劉出庭作證,證明在茶樓借條被毀。
  法院審理後認為,依照常理以及生活經驗來推斷,老劉在借條被撕毀之後報警,足以說明他並不同意銷毀借條原件,而被告老向也未出示證據證明錢已還清,只是進行了口頭抗辯,因此,原告的解釋顯然更加合理。
  近日,法院一審判決破碎借條依然有效,老向除了向老劉支付2萬元的本金外,還應當支付3000元的利息,以及承擔訴訟費。
   法官釋法
  近年來,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頻頻發生,且大多數發生在親朋好友之間。基於對對方的信任,出借方通常沒有要求借款人出具借條,僅從口頭上與對方作出約定,或者出具了借條,但記載的內容並不規範全面,也有部分當事人沒有對借條妥善保管。
  法官特別提醒民間借貸當事人,借條借據通常是法院認定此類案件事實最直接、最有力的證據,借條上要載明借款金額、借款時間、還款期限、利息計算方式等,並妥善保管。同時,借款人還錢時,也應要求收回收條收據,避免糾紛發生。  (原標題:索債不成借條被撕 法院判決償還借款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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